科研防护能力不足,泄密违规案件频发,高校如何应对?

高校保密管理能力与其承担的涉密科研任务不相匹配,导致泄密违规案件大量发生。

高校不仅担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也承担了大量的涉密科研项目。由于高校普遍具有科研氛围宽松、日常管理灵活、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在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方面往往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个别高校师生保密意识淡薄、知识技能欠缺,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导致保密违法案件频发,甚至造成泄密后果。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某高校申报承担了一项秘密级科研项目。6月29日,项目参与人 ——学校教师李某、莫某,将该秘密级项目任务书送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由于李某另有任务提前返回学校,莫某独自办理。莫某在委托方单位附近一家无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复印店将任务书复印3份,一份交委托方,另两份连同原件带回后,交于项目参与人—学校教师汤某。7月2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陶某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填写了项目有关审查表,标注为秘密级,将审查表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7月6日上午,汤某让学生梁某用手机应用软件扫描任务书转入互联网计算机,并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之后,汤某将U盘中存储的涉密任务书、审查表拷贝至个人互联网计算机中,合并成一个文档,使用电脑版微信转发给莫某修改。调查中发现,汤某与莫某两人多次互传该文档。7 月8 日,汤某又将该文档转发至项目组微信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汤某、莫某被给予纪律处分,陶某、梁某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案情分析

在上述泄密案件中,涉及多种常见的保密违法行为。

保密违法行为一:违规私自复制涉密文件。莫某明知有关项目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擅自在路边复印店使用非涉密复印机复印,违反了复制涉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的要求。该复印机若具有联网功能,将会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同时,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路边复印店复制,无形中扩大了涉密任务书的接触、知悉范围,存在失泄密风险。

保密违法行为二:使手机软件扫描、处理涉密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或处理。汤某明知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仍安排学生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并上传至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在这一操作过程中,任务书很可能已经被

存储到有关手机软件提供商的存储服务器中,泄露的风险隐患极大。

保密违法行为三: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将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作为违反保密法行为之一。陶某在填写项目有关审查表时,明知填写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仍然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汤某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有关涉密文件,两人行为均违反保密法相关规定。

保密违法行为四:使用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近年来,通过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资料造成泄密的案件频发,微信泄密具有扩散范围广、危害后果重,补救措施难等特点。汤某和莫某明知有关文件涉密,但是为图方便,便置保密规定于不顾,多次使用微信互相传递涉密文件,并将涉密文件发送至微信群中,导致涉密案件发生。

对策建议

当前,高校已日益成为国家前沿、尖端技术研究的主力军,参与涉密科研项目广泛且深入。与此同时,高校保密管理能力与其承担的涉密科研任务不相匹配,导致泄密违规案件大量发生,突出表现在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微信等社交媒体传递国家秘密等,反映出高校在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一是保密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校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担负起保密管理的主体责任,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涉密科研项目的检查监管。个别高校相关职责不清、保密教育缺乏、管理措施缺失、监督检查缺位,导致科研人员在无知无畏、无所监督的情况下屡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二是保密基础条件欠缺。从工作实践情况看,一些高校承担大量涉密科研项目,但未给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如存放纸质涉密载体的保密柜、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等设施设备配备不足,难以满足涉密研究需要。三是保密教育培训不足。高校师生等研究人员普遍保密意识淡薄、保密知识技能有所欠缺。有的重研究轻保密,有的想保密而不知如何保,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一次违规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结合高校保密管理实际,要从以下几方面夯实基础,不断提升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水平。一是夯实保密管理制度基础。针对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的突出特点,梳理全流程各环节的隐患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压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二是夯实技防基础。注重提升涉密科研项目技术防护水平,为承担涉密项目的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涉密研究环境。三是夯实人员“两识”基础。注重加强对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学生的保密教育培训,对其讲清保密形势,帮助其提升保密知识和技能,引导他们把保密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不断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内容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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