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司法中手机定位信息保护的新发展】 editor • 2021-03-27 02:14 • CSO方法 • 阅读 892 收录于话题 在美国,非通讯内容的信息一直被排除在宪法隐私之外。实践中,政府从通讯公司获取手机定位信息已成为侦查犯罪的常态,执法部门藉此重塑嫌疑人的过往行踪寻找其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嫌疑人事先、事中均不会得知自己成为政府追踪的对象,即便事后获悉,申请法庭排除信息证据、指控政府“非法搜查”的动议往往很难得到法庭支持。近十几年里,已有多起案件涉及执法人员在未取得令状下,获取嫌疑人海量历史定位记录从而引发“非法搜查”的争议,在这些案件中控方用“第三人原则”予以回应,即某人自愿与他人或机构分享的记录或信息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科技革命引发的争议不断升级,美国各界掀起了“获取手机定位信息是否构成宪法搜查”的广泛讨论,直至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Carpenter案使争议得以暂时平息。 宪法搜查认定标准的演变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民众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但宪法条文本身对不合理搜查并没有明确界定或说明,因此关于“不合理搜查”的争议案例层出不穷,判断搜查的标准随着社会发展也有所变化。 早期最高法院对该条的解释以保护民众财产权为基础,根据“非法侵入私人财产原则”以物理性侵入作为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宪法搜查的标准。随着科技的大幅进步,当电子技术无须物理性侵入“宪法保护领域”即可产生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后果时,传统财产理论已无法为隐私受侵犯者提供适当保护。面对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在Katz案将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范围扩展至个人隐私。自此,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搜查”之认定标准从“财产权保护”转变为“隐私权保护”,“合理的隐私期待”准则占据主导地位。 在判定合理隐私期待范围时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个人主观上有隐私期待,二是社会客观上认可这种期待是合理的。二者同时满足时,才意味着受宪法隐私权保护。上世纪70年代的Miller案、Smith案确立的“第三人原则”对认定“合理的隐私期待”有较大影响,即个人自愿将信息披露给第三人时,社会客观上不认为个人的隐私期待是合理的,政府从该第三人处获取信息不构成宪法搜查,无须具备相当理由和令状。 Carpenter案前手机定位信息的保护 联邦立法及司法实务。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存储通讯法案》用于规制已经发生、存储的通讯记录及其他信息,该法规定政府有“特定且明确的事实表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信息“与正在进行的犯罪侦查有关且有实质关联”时,可向法庭申请命令强制取得手机定位信息。据此,联邦成文法对定位信息设定的保护标准是“合理理由”,而非宪法保护隐私时的“相当理由”。实践中,“第三人原则”是法庭批准申请的有力依据,使政府可以正当合理地无需令状进行手机定位追踪。2013年,第五巡回法院裁定警方无须搜查令获取手机定位信息。2015年,第十一巡回法院裁定手机定位信息是被告人自愿交由运营商,属运营商所有而非被告,基于“第三人原则”被告人对此没有隐私期待。警方依法庭命令取得的定位信息,并没有侵犯被告宪法权利,不构成搜查。2016年,第四巡回法院也作出类似裁决。 州立法及司法实务。近几年,州立法部门和州法院开始扩张隐私权保护范围,已有8个州明确要求州政府执法人员须有搜查令才能获取手机定位信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基于本州宪法,认为手机用户对其历史定位信息享有隐私期待,侦查机关须事先取得令状。由于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因此各州的保护力度存在差异。例如,在明尼苏达州手机定位信息受保护,但在内华达州则不受保护;在新泽西州,警方获取实时定位时需取得令状,但对历史定位则无令状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州警和地方警察均须在令状下获取定位信息,但联邦执法部门则不受此限。 联邦与州采取两套标准,各州之间保护范围存在差别,各民权组织维护定位隐私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此混乱的局面为美国最高法院核发调卷令提供了充分动机。 Carpenter案情概要及裁判要点 2011年,警方逮捕了4名涉嫌在底特律几家手机商店抢劫的嫌疑人。其中一人承认,在过去4个月里犯罪团伙跨州抢劫了另9家商店。此人确认有15人参与抢劫,并交出自己的手机,警方通过核查识别出抢劫发生前后拨打的电话号码,以寻找漏网之鱼。检察官依《存储通讯法案》取得法庭授权命令,获取被告人长达127天的手机定位历史记录共计12898条,平均每天101条。 一审开庭前,被告人申请排除定位信息证据,称控方未基于相当理由取得搜查令获取的这些信息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地区法院驳回这一动议。庭审中,联邦探员作为专家出庭,利用被告人的手机定位信息绘制其在4起抢劫案中的位置地图,并坚信所有抢劫案发生时,被告人都在犯罪现场附近。陪审团采信这些证据认定被告罪名成立,Carpenter被判处116年监禁。二审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审判庭遵循“第三人原则”,认为被告对警方搜集的定位信息缺乏合理隐私期待,鉴于手机持有者自愿向运营商传输定位信息以“作为建立通讯的一种方式”,法院认定这些商业记录不受宪法保护。 2018年6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裁定政府违宪。多数意见采“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由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执笔:首先,控方获取被告人手机定位历史信息构成宪法搜查。本案的争议信息并没有完全相同的先例可以参考,虽然与GPS定位追踪有相似之处,但后者涉及的是个人对身体定位和行动轨迹的隐私期待。本案的定位信息属电子数据,且实际上是用户自己传输给通讯运营商的,这就与个人自愿将信息交由第三人的Miller案、Smith案相类似,但后两者能透露的个人讯息相对有限。鉴于争议信息的特殊属性,法院拒绝适用“第三人原则”;其次,法院认定控方在获取被告手机定位信息前并没有基于相当理由取得搜查令。这些记录基于法庭依成文法颁发的命令所得,根据规定政府只需证明至合理理由即可,这一要求与搜查令的相当理由标准相去甚远。因此,属于隐私的手机定位历史信息不能仅凭法庭依成文法发布的命令取得。 多数意见受到了反对派的强烈批评。肯尼迪大法官认为,手机定位信息与根据“第三人原则”获取的其他商业记录并没有什么不同,被告人对这些信息不享有所有权或控制权,因此没有任何隐私期待。他对最高法院将第四修正案与财产权割裂开来表示惋惜。阿里托大法官则建议法院应遵循国会订立的法律,即联邦立法已要求警方在类似情况下无须取得搜查令。托马斯大法官则表示宪法第四修正案无论是条文还是制定过程中均没有“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存在基础,法庭应重新考虑这一标准。 可以说,本案是数字时代美国最高法院就手机定位信息所作的里程碑式的判决,对隐私扩展至部分非通讯内容的信息而言意义重大。但罗伯茨大法官强调本案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如只适用于手机定位历史信息,不适用于其他可能无意中披露定位信息的商业记录。政府可以在紧急情况或涉外事务及国家安全时无需令状收集历史定位信息。因此,本案存有一些未决问题,如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否或者如何保护其他类型的信息。最高法院承认个人对提供给第三人的信息可以保有隐私期待,但具体何种信息却没有明确指引;此外,关于获取多长期限的信息会侵犯隐私的问题。本案认为政府获取多于6天的历史定位信息须符合相当理由标准,而6天内的信息则不受宪法隐私保护,法院并没有解释如何得出此结论。这些都会增加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引发新的争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华东政法大学 卢 莹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iocso.com/article/701.html 赞 (0) editor 0 0 生成海报